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抽样服务规范
2012-05-12 15:30:00   来源:达州市质检中心     作者:  点击:

1范围
适用于受客户或其他检验机构的委托仅代为抽样的服务工作。
2引用标准
BC010:DC5.0701   抽样控制程序
BC011:DC5.0702   样品处置程序
BH015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安全生产风险防控程序
3服务质量
3.1功能性
样品应具有代表性,抽样方法、样品数量、抽样器具与盛样容器、封样均符合产品标准或抽样方法标准或其他规定方法。
3.2经济性
服务费用不得低于抽样过程耗用成本及相关成本,符合双方约定。
3.3时间性
最少不得低于路途时间与抽样时间、相关方确认时间、相关方联系时间等的总和,符合双方约定。
3.4安全性
按安全预案执行,确保相关措施到位。
3.5文明性
客观公正、严肃认真,不得抽小样,不得由相关方送样。
3.6其它
抽样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要求。
4程序
4.1服务约定
业务管理部门受理来自相关检验机构委托的行政监督抽样,或者无相应的检测能力,企业要求的抽样服务。需明确抽样方法、抽样文书、抽样费用、抽样时间等要素,并一一约定。
4.2抽样准备
业务管理部门指定负责具体抽样的业务部门。必要时组织抽样前培训,制定抽样方案,特别是对样品、抽样现场、抽样方式可能有安全危险的,要根据BH015制定安全防护方案,并严格执行。
4.3现场抽样
4.3.1 抽样依据:产品标准或检测方法有抽样规定的,依据标准或方法的规定;
产(商)品监督检查在标准未规定抽样方案时,尽可能参照GB/T 2828.4《计数检验抽样程序 第4部分∶声称质量水平的评定程序》、GB/T 2828.11《计数抽样检验程序 第11部分∶小总体声称质量水平的评定程序》、GB/T 6378.4《计量抽样检验程序 第4部分∶对均值的声称质量水平的评定程序》标准制定抽样方案。
抽样方案应经相关方确认。
4.3.2 样本的抽取:采用随机抽样方式抽取样品,必要时参照GB/T 10111《随机数的产生及其在产品质量抽样检验中的应用程序》,抽取样本。
4.3.3填写抽样单,必须有抽样人员和被抽单位有关人员签字,并按《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管理办法》或者其它行政管理部门的要求执行,并加盖被抽企业公章。
4.3.4封样:按规定要求封样,封样应当有防拆封措施。
4.3.5 在流通领域抽取的样品,应书面通知生产单位进行样品确认。企业接到书面通知15日内无任何书面回复的,视为确认该产品为该企业所生产。
4.4样品与相关文书传送
4.4.1 收样:收样时要验明包装封条、生产厂名、样品名称、规格型号、商标、生产日期、样品数量和样品状态等是否和抽样单上一致。接收唯一样品时,应向客户明确:检测结果无法复议,并在产品质量委托书上注明;收样时应填写中心《委托检测合同》,做好样品状态记录,内容包括:内外包装、样品完好性、配件齐套性、样品外观等,是否与相应的检测方法中所描述的标准状态相符。如果样品存在检测方面的疑问,业务部和检验部负责与客户联系、解决;收样时应对样品作好唯一性标识。
4.4.2 贮存:应有专门存放样品的库房,并具有防火、防盗设施。样品库房应保持清洁、干燥、通风良好。设专人管理样品库房,无关人员不得随意进出。在样品保管和样品流转过程中应有唯一性识别标记,确保样品在任何时候不发生混淆。样品分为“备检用样”、“检验用样”,检验用样在检验过程中用“待检”、“在检”和“已检”三种状态表示。
4.4.3 样品移交:中心样品受理大厅移交至检验部,备检用样留存库房作复查用。样品交接时双方应对样品状态和数量进行确认签字。 样品交接应做到文明操作,避免损坏、丢失。
4.4.4 样品处理:每个检验任务完成后,主检应立即对检验过的样品进行处理。对于已经破坏、没有保存意义、客户不要求退样的样品,应立即采用适当的方式处理(例如销毁或者报废)。对于没有破坏或者破坏程度较小、再利用此样品能完全或部分复现以前的检验结果、客户要求退样的样品,业务部门样品管理人员经办,由业务部门负责人批准。
4.4.5客户退样程序:样品除正常损耗外,原则上都应退给客户,退样应在报告质疑期后或案件纠纷解决后进行,最多不超过一年。对假冒伪劣样品应统一造册,除留展样外原则上应销毁处理。处理时应报中心主任批准后执行。
各环节传送完毕后,应核对对方是否收到以及完整性和完好性。
4.5后续工作
业务管理部门负责费用的收取,并建立相应记录档案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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